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2825号 原告: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9209347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街44号6幢底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495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美江防水公司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1.00元,减半收取1290.50元,由原告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