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2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84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胥道全
审判员胡剑
人民陪审员杨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