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荣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宜某某慕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1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21层2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荣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5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金融城南路87号。
责任人:金韬,行长。
原审被告:宜**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清华街8号2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原审被告: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城中央)A地块42幢-1-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3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荣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审被告宜**慕置业有限公司、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3民初8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荣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荣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荣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5312元,减半收取22656元,由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荣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