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115民初1541号 原告: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10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21层2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19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543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货款15193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6日为7069.3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石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石材。之后原告按照约定供货了所有石材,之后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22193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1年8月12日和202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共计70000元。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151930元货款。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尚欠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乙方)、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石材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石材名称、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方式及验收,付款方式(合同签订24小时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预付款50000元,安装完毕付清全额余款),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10%违约金)。原告提交石材结算单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石材款68543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石材款4635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石材款221930元。原告陈述在石材结算单结算后又收到被告支付的石材款70000元(被告于2021年8月12日支付原告石材款5000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12日支付原告石材款2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石材款151930元。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石材购销合同、石材结算单、招商银行出账回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材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石材结算单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石材款68543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石材款4635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石材款221930元;又因原告陈述在石材结算单结算后又收到被告支付的石材款70000元,故本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款151930元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被告签订的石材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支持违约金2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且原告已主张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151930元。 二、被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7元,由被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357元原告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六九顺石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