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07执860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向家坝工业集中区-高捷园全顺商砼(配电房)2幢1层等。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1层X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24)成仲案字第4150号仲裁裁决,于2025年6月14日受理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X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已发送预拘留通知书。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福田牌川A840**、梅赛德斯-奔驰牌川A13X**的车辆,系首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两年。 五、本院分别于2025年6月17日、2025年1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系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洪雅县善上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于2025年7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案外人收到文书后回复无相关债权;于2025年7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案外人收到文书后已向本院书面提交异议申请书。 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等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已收取执行费0元。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已查封的财产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