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该单位员工,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赫,该单位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许金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朕,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曌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曌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0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20元,减半收取79,810元,由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晓楠
审 判 员 葛 钧
审 判 员 宋 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孙爱博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