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思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该单位员工,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赫,该单位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许金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朕,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曌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曌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0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20元,减半收取79,810元,由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晓楠
审 判 员 葛 钧
审 判 员 宋 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孙爱博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