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思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滨,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赫,女,1997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
负责人:莫成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朕,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家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2号(1-11-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欣,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辽宁家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0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44元,减半收取70972元,由上诉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上诉人7097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朱晓英
审 判 员  宋 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 明
书 记 员  袁枫钠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