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置湖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9195号之一
原告:重庆置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动力国际)1幢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R2QT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云,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弓字街29号4幢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694303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置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置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置湖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置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2.60元,减半收取计1756.30元,由原告重庆置湖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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