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
法定代表人:王颖。
被申请人:重庆**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35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444859U。
法定代表人:余海。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移送《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请求依法处理。经审查,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向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申请费,也未说明未交费的正当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白欧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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