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部、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444号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部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国民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内资金60,0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王利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昌吉国民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内资金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扣押担保人王利名下车牌号为×××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