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巴州民初字第1218号
原告四川省南星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显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南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南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登银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