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沿山路一段38-12号。
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政府内。
被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8号。
被执行人:黄居华,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廖蓉,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府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南星电梯有限公司、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居华、廖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385905元。
诉讼中,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川01执保8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春秋名邸房产予以查封。
执行中,本院对本案的抵押物进行了现场调查,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1-8号房产,都已全部出租,基本都已出售,具体的出售情况不明;上述相同地段的15层房产,部分空置,部分堆砌办公用品,但经物业反映,已出售;上述相同地段的16层房产,全部出售;上述相同地段19层房产,全部出售;上述相同街道号1栋-1层1-190、192-279、281号车位,据现场调查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业主购买情况记载表格,基本已出售。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涉案房产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经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没有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蒲红兵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