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81民初789号
原告: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
法定代表人:刘慧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影、王雨田,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站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西城办事处长征社区。
法定代表人:贺朝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站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沈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8060元及违约金(暂计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复合型篮球及网球场地面层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给并安装透气性跑道材料4972平,总价522060元,且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款的0.3%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原告234000元,剩余228060元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综上,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国内疫情原因无法开庭,并且也无法做到网络庭审,故暂驳回原告起诉,待疫情结束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1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滕 起
人民陪审员 杨 迪
人民陪审员 韩朔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乔乔
书 记 员 臧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