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站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盖州市站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1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程,盖州市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站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西城办事处长征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121469083R。
法定代表人:贺朝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盖州市站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上诉人***提供的欠付工资的证据系复印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审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上诉人***提供的欠付工资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丽丽
审判员  盖世非
审判员  唐晓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睿
书记员李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