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83民初1473号
原告: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街办。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天台山镇纪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天台山镇。
法定代表人:岳开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琅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天台山镇纪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3.5元,由原告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磊
人民陪审员 杜清华
人民陪审员 严开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