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802执682号
申请人执行人: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大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进,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张才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86670.45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和实地走访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了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卖出,现查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申请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