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31执1008号
申请人:徐建冲,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镇×村。
被执行人: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第四建筑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等所有信息。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第四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第四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瑶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