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31执1008号 申请人:***,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镇×村。 被执行人: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第四建筑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等所有信息。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第四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第四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