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8民初37号
原告:***,男,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巧家县。
被告:***,男,汉族,住普格县。
被告:***,男,彝族,住普格县。
被告: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新联村三组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26991637853。
法定代表人:方西臣。
被告:普格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格县新建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8213400040F。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格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庭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