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德克玛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7996号
申请人:贵州德克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与林城西路交叉处天田智慧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44672B。
法定代表人:江艳,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兴花园秀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358578308。
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贵州德克玛电气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397.41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211400390100880736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397.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