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天垒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9民初318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天垒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岩河居委1社12-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XCA206。
法定代表人:蓝家友,重庆市南川区天垒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恒兴花园秀杉苑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358578308。
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天垒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天垒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天垒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天垒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天垒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126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天垒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235元。
审判员向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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