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靖,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
法定代表人:孙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华,四川担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波,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上诉人李靖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钱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靖于2022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靖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36元,减半收取3418元,由上诉人李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江
审判员 蒋 强
审判员 江毅夫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机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