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3民初4619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员工。
原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