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3民初1481号
原告:洋县钜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法定代表人:李芳。
委托代理人:张新荣,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明清,洋县项目部负责人:蒋庆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钜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洋县钜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晋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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