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红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23财保11号 申请人:汉中红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石马桥东蓝馨苑小区*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状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7354242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汉中红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船山支行帐号51001678636051501291存款29.5万元。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其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船山支行开设的帐号为51001678636051501291存款帐户中的29.5万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止)。 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