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民初210号
原告:***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孟某某,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先后受理了原告***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而均提起诉讼,故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本院(2020)辽0603民初207号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