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丹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602民初12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丹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小圣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