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6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东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现更名为:中房丹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丹东市房屋建设总公司(现更名为: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于丕健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林中华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