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宇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恢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江海办事处胜利委11组。
法定代表人:段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四纬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昕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1999)丹经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中一处房屋予以查封,且要求暂不予以处置,本院作出(2021)辽06执恢88号裁定,对该处房屋进行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程继文
执行员  李国祥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