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三道沟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道19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四纬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4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上诉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53元,减半收取39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53元,减半收取3926.5元;均由上诉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