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82民初2341号
原告: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8委13组。
法定代表人:关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杰,系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新城街。
原告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经审查,原告系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同日,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同一案由,同一被告,基本同一承揽工程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9)辽1282民初2344号收诉立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并案审理,同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提保全财产为同一抵押楼房。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申请予以支持,两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19)辽1282民初2341号案件,并入本院(2019)辽1282民初234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史书娟
人民陪审员  周晓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