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执恢267号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8委13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8委13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开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铁西社区3委2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282执恢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