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282民初131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8委13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