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282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关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开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开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没有产权手续,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