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33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梓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205505985T,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恒昌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
被执行人:红原县白河液化气储配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3L10677026L,住所地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邛溪镇绿色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克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梓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原县白河液化气储配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3000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4325.00元,剩余案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3233执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国 贤
审判员 王 兆 辰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认真纳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