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财保23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山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天兴中心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桥。
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山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1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川E×××××、川E×××××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山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14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川E×××××、川E×××××的车辆。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