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山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邦塑胶有限公司、四川省山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财保294号
申请人:四川华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旌旗南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0525276807。
法定代表人:徐文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平,四川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山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天兴中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644685653。
法定代表人:孙小平。
申请人四川华邦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山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泸州城北支行帐号为5100××××0555账户存款,在限额1390000元价值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华邦塑胶有限公司提供了案外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等额价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华邦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山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泸州城北支行帐号为5100××××0555账户存款,在限额1390000元价值范围内,予以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熔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