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1743号
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
住所地:冕宁县泸沽镇西北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尹福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四川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12层1201号-1209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秀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与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冕宁上元沥青拌合站负担。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