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方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3民初27号
原告:四川方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高攀路2号魏玛80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英,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萍,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帅,四川方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12层1201号-1209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方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方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方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巫敬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 芸
书 记 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