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雷波开山设备经营部、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37民初278号
原告:雷波开山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雷波县锦城镇南环路177号。
经营者:***。
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12层1201号-1209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
原告雷波开山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了原告雷波开山设备经营部货款27918.00元,故原告雷波开山设备经营部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波开山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0元,由原告雷波开山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阿火公各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阿琼
书记员黄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