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218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12层12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
被告:黄朝俊,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住宁南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朝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之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