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射洪县沱牌镇***货运部、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财保190号
申请人:射洪县沱牌镇***货运部,经营场所为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沱牌镇五显楼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7UAJP02。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莉,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12层1201号-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3614P。
法定代表人:何军。
被申请人:射洪县绿旺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沱牌镇断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71437576J。
法定代表人:陈果。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居民。
申请人射洪县沱牌镇***货运部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绿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射洪县沱牌镇***货运部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绿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名下18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射洪县沱牌镇***货运部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绿旺农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绿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名下18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