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奕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3614P。
法定代表人:何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凯,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奕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古城村锦城家园15栋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9L72453。
法定代表人:王义飞
被执行人:王义飞,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奕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40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成都奕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义飞、***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955975.46元及迟延履行金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224元。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7月13日、9月6日、10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和经营收入状况,被执行人王义飞、***有房产。
本院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扣划45354.8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王义飞、***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和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的房产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由于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或设置了抵押,故暂不宜处置。
因被执行人成都奕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义飞、***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成都奕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义飞、***、王义飞限制高消费。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已送达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郭 娟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