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3995号
原告:巴中市资料宜家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龛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12层1201号-12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中市资料宜家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23年7月19日,原告巴中市资料宜家图文快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巴中市资料宜家图文快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资料宜家图文快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巴中市资料宜家图文快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