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5民初322号
原告:***,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3961462323。
法定代表人:***。
住所: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3614P。
法定代表人:***。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