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5民初322号 原告:***,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3961462323。 法定代表人:***。 住所: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3614P。 法定代表人:***。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