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射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985号
原告: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市大榆镇星光社区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80413684N。
法定代表人:冯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奇英,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元民,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市太和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00446662。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
原告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文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