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射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2642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烈,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00446662。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卫东,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佳雨,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东,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蔡佳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税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