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射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射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81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林,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虹桥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38346374H。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

被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00446662。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

第三人:邓辉,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第三人:罗会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辉及罗会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白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