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81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林,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虹桥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38346374H。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
被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00446662。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
第三人:邓辉,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第三人:罗会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辉及罗会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白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