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射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射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767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林,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虹桥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38346374H。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00446662。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邓辉,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第三人:罗会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辉、罗会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