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767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林,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虹桥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38346374H。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00446662。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邓辉,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第三人:罗会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辉、罗会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