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79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广,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四***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锦宏花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97899817G。
法定代表人:谢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00446662。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 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嘉茵